傅达林:卫生部败诉的进步与局限

2012年10月24日02:19  京华时报

  从司法监督政府行为的效果看,判决没有明确被告的信息公开义务,也就难以倒逼卫生部履行其法定的公开职责。

  卫生部败诉的进步与局限

  本报特约评论员傅达林

  卫生部因拒公开生乳新国标信息,被郑州一消费者告上法庭,该案日前宣判,法院认为卫生部不予公开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令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重新答复。

  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台之后,民间舆论就对司法倒逼政府信息公开寄予厚望,但是在将近5年的实施时间里,却鲜有判令政府公开信息的成功案例,我们看到的反而是太多“无疾而终”的徒劳申请。在这样的背景下,卫生部因拒绝公开信息被推上被告席并败诉,颇让人出乎意料而又惊喜,此案在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的道路上,无疑具有不小的进步意义。

  在舆论效应中,公民个体叫板国家部委,当别具示范意义。该案中,卫生部以“影响社会稳定”之词,来敷衍公民的知情权诉求,司法判决则为这种搪塞的方式亮了“黄牌”。在更广泛的意义上,这等于警告各级政府部门,对公民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必须慎重对待,而不可继续忽视或敷衍了事。就此而言,个案判决有助于在实践中更好地维护公民知情权利。

  不过本案中,焦点是乳标审查讨论中的会议纪要等政府信息,究竟属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恰是在这个关键问题上,法院选择了回避。恰如卫生部回应所称,法院只是判令卫生部在法定期限内对此予以重新答复,而并非判令就相关信息予以公开。这意味着,卫生部仍然可以为会议纪要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找出其他事实和依据,依然可以拒绝公民的公开申请。

  公民主张信息知情权的目的,在于推动生乳国标更加科学合理。在此,生乳新国标是如何形成的?到底存不存在“中国生乳标准被个别生产常温奶的大企业绑架”?新国标制定过程中,反对和支持的声音到底各占多少比例?这些关系到百姓身体健康权益的关键性问题,显然需要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上,予以仔细较真。

  遗憾的是,法院一方面认定会议纪要属于在履行法定职责中制作的政府信息,另一方面则对原告关于判令卫生部公开其申请的政府信息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这种委婉妥协的判决并未对相关信息要不要公开作实质性审查,而是将公开与否的决定权交给了卫生部。从司法监督政府行为的效果看,判决没有明确被告的信息公开义务,也就难以倒逼卫生部履行其法定的公开职责。就此而言,该案的判决则带有局限性,很难对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产生直接而带有制约性的改善作用。

  相关报道见昨天A12版

(原标题:卫生部败诉的进步与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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